1、申请文件显示,申请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为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的银行类理财产品、对外股权投资及远期结售汇,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均为对外股权投资。请申请人:(1)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的具体情况,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情况,是否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2)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资料图片)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申请文件显示,申请人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销售额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9.32%、67.90%、67.37%和66.55%。请申请人说明:(1)公司2022年上半年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下降的原因,并结合行业供需变动、同行业企业业绩波动等情况,说明公司经营环境、经营状况是否发生不利变化,是否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外销收入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并分析报告期内新冠肺炎疫情、国际贸易摩擦及汇率波动对公司境外收入、原材料采购的影响,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3)公司主要客户的开拓方式、合作历史、合作方式,报告期内公司客户的稳定性。(4)量化分析公司主要产品内外销毛利率存在差异及报告期内波动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同或类似产品毛利率的变动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请会计师说明对外销收入采取的核查程序及结论。
3、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货币资金及负债金额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合报告期内货币资金主要构成、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说明货币资金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形。(2)报告期各期保证金金额与应付票据规模是否匹配,是否存在通过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支付后进行贴现、质押等行为。(3)最近三年一期财务费用构成中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等明细情况,分析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余额的匹配性,汇兑损益与外币存款、应收应付等及汇率波动的匹配性。(4)货币资金余额较大情况下,短期借款及长期借款增长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申请文件显示,申请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余额逐年上升,应收票据主要为商业承兑汇票。请申请人:(1)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等分析公司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水平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刺激销售情形。(2)结合账龄、主要支付对象、期后回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3)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保理及应收票据贴现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存货占营业收入比重逐年增长,存货周转率下降;2021年集中处置或折价销售较多存在跌价的存货。请申请人:(1)结合公司存货结构、备货政策等,进一步分析公司存货占营业收入比重增长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2)报告期发出商品余额较高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征,期后销售实现情况。(3)结合库龄、期后销售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转回、核销的具体情况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报告期内,申请人固定资产余额持续增长,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固定资产规模与产能产量、营业收入的匹配性,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2)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申请人前期收购铖昌科技、NPE SRL 形成商誉23,970.75万元,未计提减值。请申请人:(1)说明商誉形成的原因及初始计量情况.(2)结合收购标的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情况分析说明商誉减值测试参数、依据、过程是否谨慎合理,期后相关业绩实现情况是否与商誉减值测试预计数存在显著差异,申请人未计提减值准备是否充分合理。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8、申请文件显示,申请人于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报告期存在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请申请人:(1)报告期内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2)2019年募投项目“长三角生产运营基地建设项目”生产设备购置建设情况,与预计进度不相符的合理性,预计效益能否实现。(3)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4)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5)结合大额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持有和使用计划,说明本次募集资金补流规模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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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控股股东刘建伟参与认购,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合股权质押情况说明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3)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0、报告期内,申请人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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