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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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8亿元,用于年产2,000吨芳纶新材料项目、年产5亿平方绿色智能包装产业园项目(一期)、绿色智能化零土地技改项目、生物质锅炉项目、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1)前募项目与本次募投项目的异同,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项目的情形,若存在,说明是否重复建设,同一或相似项目再次融资的必要性、合理性,两次募投项目投资构成、效益核算是否能够准确区分;(2)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3)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4)结合市场容量、竞争对手、在手订单、现有产品产能利用率、后续市场开拓计划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5)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6)年产2,000吨芳纶新材料项目产品所处阶段,是否处于研发或试生产等阶段,公司是否具备产品技术、市场、人员等储备,是否存在研发失败、市场开拓不力等募投项目实施的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尚处于研发阶段的,当前状况下即募集资金进行生产建设的原因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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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申请文件,最近三年及一期期末,申请人均持有大量货币资金和短期借款。请申请人:(1)货币资金(含定期存单、理财产品等,下同)具体存放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被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况,货币资金与利息收入的匹配性。(2)结合大额货币资金的持有和使用计划,说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3)补充说明在货币资金余额较大的情况下,持有大量短期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4.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和存货余额均较高。请申请人:(1)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对比等分析最近一年一期末应收账款金额较高且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账龄、应收账款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等情况,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销售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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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136.44%,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将1.87亿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1)说明货币资金使用是否受到限制,与控股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归集,占用等情形,资产结构是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具有可比性;(2)结合货币资金、资产负债情况、高比例分红以及自有经营资金需求情况,说明申请人的分红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分红行为是否与公司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及业务发展需要相匹配,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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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在100%以上。请申请人说明:(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及行业特性,说明产能利用率长期高于100%的合理性及可实现性;(2)说明长期超产能生产是否符合环评批复的要求,是否需重新履行项目备案及环评手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受到行政处罚;(3)相关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加速折旧情况,折旧计提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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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淮安市志海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2021年、2022上半年成为公司第一大供应商,销售金额分别为3.15亿元、1.88亿元,远超其他供应商。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供应商开发方式及合作历史,是否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或特殊利益安排或关联关系,是否存在随时被断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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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12.9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81%,扣非归母净利润8,869.1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3.18%。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最近一期收入增长但利润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业绩变动趋势是否与行业变动趋势一致;为应对业绩下滑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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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申请文件,本次部分募投尚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部分募投项目使用现有土地。请申请人说明尚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权利人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使用现有土地的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及项目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0.请申请人说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1.请申请人说明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公司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所称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12.请申请人说明公司及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是否涉及房地产业务。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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