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动态: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对川恒股份的再融资反馈意见

2022-11-21 13:23:06 来源:机会报

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行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2)是否会新增过剩产能;(3)除项目审批、备案外,是否还需经其他评估或许可程序;(4)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当前市场情况,项目实施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主营业务为磷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以及磷矿石的开采与销售,且生产环节产生污染物排放。请根据我国“三磷整治”的叠加环保政策和“十四五”期间对磷化工行业提升环境保护的新要求,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申请人目前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化工产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化工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情况,申请人是否曾发生化工产品安全事件;(3)有关申请人化工产品安全的媒体报道、诉讼、仲裁事项,是否因化工产品质量问题受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4)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5)报告期内申请人环保投资和相关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6)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7)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节能减排”政策;(8)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申请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9)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10)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11)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最新版《“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1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资料图片)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为参股公司瓮安县天一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矿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金额为12.74亿元,天一矿业目前尚未开展经营,且天一矿业不提供反担保。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申请人提供对外担保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申请人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担保行为,履行必要的程序,严格控制担保风险;(3)申请人是否披露原因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4)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董事或股东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回避表决;(5)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6)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7)独立董事是否按照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8)担保对申请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根据申报材料,募投项目用地尚未完全取得。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2)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3)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根据申报材料,募投项目“鸡公岭磷矿新建250万吨/年采矿工程项目”募集资金投入实施主体方式:申请人借款(其他股东不同比例借款)。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借款详细情况及其原因和合理性;(2)借款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率);(3)相关借款条款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4)是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2)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申请人是否做出合理解释并进行信息披露;(3)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申请人是否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及时限;(4)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同业竞争;(5)是否违反其公开承诺;(6)独立董事是否对申请人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7)是否损害申请人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8)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申请人与贵州省福泉磷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泉磷矿)、博硕思及其子公司等存在较大关联交易。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2)关联交易对申请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3)是否存在违规决策、违规披露等情形;(4)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根据申报材料,上市公司频繁融资,目前净资产39.54亿元,本次拟募集35.29亿元;2017年8月IPO融资2.8亿元、2020年10月定增9.1亿元、2021年可转债募集11.6亿元。前募项目尚未完工的情况下再次启动本次融资。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证监会有关规定;(2)是否存在过度融资的情况;(3)本次募投项目和前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产品相同或生产线共用的情况;(4)是否存在重复投资的情况;( 5 )募投项目达产后新增产能的具体消化措施。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在报告期内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2)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3)是否具有房地产业务收入;(4)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开发;(5)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1.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分别于2017年首发上市、2019年非公开发行、2020年发行可转债,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前次募投相关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预计建成时间、是否符合建设预期。(2)部分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原因,相关投资决策是否谨慎。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2.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将募集资金用于相关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3)结合市场容量、竞争对手、在手订单、现有产品产能利用率、后续市场开拓计划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4)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5)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3.申请人报告期末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金额较高,请申请人补:(1)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对比等分析说明应收票据金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账龄、应收账款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4.申请人报告期末存货金额较高且最近一期大幅增长,请申请人:(1)说明报告期末存货余额较高且最近一期大幅增长的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相一致。(2)是否存在库存积压等情况,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销售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补充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5.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报告期内长期股权投资主要系对瓮安县天一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请申请人结合该公司的经营业绩、主要财务数据、与本公司业务的协同效应、评估报告、减值测试等情况,分析说明增资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相关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6.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最近一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较低,请申请人结合影响经营现金流的应收、应付、存货及合同资产等主要变化情况,说明最近一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对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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