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对兴民智通的再融资反馈意见

2022-11-21 13:07:47 来源:机会报

1、根据申报文件,申请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赵丰控制的丰启投资。丰启环保直接持有公司6.45%股份,并通过公司第一大股东四川盛邦的表决权委托间接持有公司18.67%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25.11%表决权,为公司控股股东。赵丰通过其控制的丰启环保合计控制公司25.11%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目前丰启环保及四川盛邦所持公司股权存在较大比例质押及冻结。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发行是否明确发行股份数量或数量区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2)结合表决权委托的具体情况说明,公司控制权认定是否准确,丰启投资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3)相关股权质押及冻结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平仓或强制执行风险,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公司控制权频繁变更的主要原因,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4)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5)本次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是否承诺从定价基准日前6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否,请出具承诺并披露。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根据申报文件,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苏07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江苏汇联铝业有限公司诉称申请人曾向其出具《担保函》,为发行人当时全资子公司上海驰胜在与汇联铝业之间的《销售合同》项下对汇联铝业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申请人主张前述《担保函》系伪造,连云港中院最终判定申请人向汇联铝业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但申请人应就上海驰胜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申请人、汇联铝业及上海驰胜均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该案处于二审过程中。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述担保纠纷的具体情况,是否涉及违规担保,是否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及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被证监局及交易所多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及自律监管措施,且公司董监高变动较大。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具体情况,是否已经整改完毕,公司董监高变动较大的原因,申请人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根据申报文件,申请人存在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述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提供担保,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根据申报文件,申请人董事、总裁高赫男因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信托纠纷被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涉案金额11,916.67万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述仲裁案件基本情况,是否影响高赫男的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6、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市公司及控股和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是否持有储备住宅或商业用地,是否存在独立或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7、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募集资金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变更用途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实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总金额。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8、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报告期货币资金余额较高。请申请人:(1)说明货币资金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货币资金主要构成情况、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形。(2)说明最近三年一期财务费用构成中利息支出、利息收入等明细情况,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余额是否匹配。(3)结合货币资金及理财产品持有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经营资金需求情况,说明申请人本次发行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存货余额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应收账款金额较高的原因,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周转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应收账款规模较高的合理性;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结合期后回款情况、账龄分布占比情况及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2)应收票据中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占比情况,结合应收票据逾期情况补充说明是否计提坏账准备及合理性。(3)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价格变动、同行业上市公司等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4)其他应收款中,主要对外借款情况及产生的原因,是否与经营业务相关,是否属于资金占用,收回进展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0、请申请人:(1)说明报告期偶发性关联交易情况。(2)说明应收、预付关联方款项坏账准备计提及后续回款情况,信用期与其他非关联方对比情况,是否构成资金占用。(3)说明以上关联交易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1、请申请人列示报告期主要股权交易情况,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交易的原因、背景及商业合理性,是否构成关联交易。(2)结合评估方法、主要评估参数等情况,说明上述交易评估价值的合理性;结合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可比交易案例,说明交易对价的公允性。(3)收购事项商誉形成情况。(4)业绩承诺情况。(5)收购时被收购标的按照收益法评估预测的收入、盈利情况与实际情况的比较,如果存在差异,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6)合并范围变化对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2、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固定资产余额较高。请申请人结合产能利用率等情况分析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说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2021年以来主要原材料上涨情况。(2)原料上涨与申请人销售价格变动对比情况。(3)原材料价格变化对申请人业绩的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4、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归母净利润、毛利率存在波动。请申请人:(1)详细说明非经常性损益具体构成、交易或事项发生的原因,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结合市场供需情况、竞争情况、售价变动、生产成本等,量化分析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与同行业公司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3)说明管理费用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4)定量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归母净利润波动的原因,业绩变动趋势是否与行业变动趋势一致。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5、请申请人披露公司存在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并说明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是否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6、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列示截至回复日申请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的类金融机构。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关键词 补充说明 是否存在 报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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