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申报文件,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包括广州宏仁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投资者。广州宏仁为公司股东,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发行对象之一广州宏仁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2)广州宏仁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是否承诺从定价基准日前6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否,请出具承诺并披露。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关联采购及销售金额较大。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相关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及占比,是否履行规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符合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关联方认定是否准确,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关联交易,是否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相关资料图)
3.根据申报文件,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亿元,投向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二期项目、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电子级功能性环氧树脂项目以及功能性高阶覆铜板电子材料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是否经有权机关审批或备案,是否履行环评程序,是否取得项目实施全部资质许可;(2)本次募投项目用地是否落实,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请保荐机关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市公司及控股和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是否持有储备住宅或商业用地,是否存在独立或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15亿元,用于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二期项目、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电子级功能性环氧树脂项目、功能性高阶覆铜板电子材料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3)结合市场容量、竞争对手、在手订单、现有产品产能利用率、后续市场开拓计划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4)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根据申请文件,最近三年及一期期末,申请人均持有大量货币资金和短期借款。请申请人:(1)货币资金(含定期存单、理财产品等,下同)具体存放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被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况,货币资金与利息收入的匹配性。(2)结合大额货币资金的持有和使用计划,说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3)补充说明在货币资金余额较大的情况下,持有大量短期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8.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申请人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合计金额分别为3.08亿元、3.25亿元、7.22亿元、6.09亿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快速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票据背书转让、票据贴现融资情况,说明申请人内部票据背书和贴现融资的具体流程,是否存在提前终止确认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3)说明申请人应收票据前手是否存在非申请人客户的第三方情形;申请人应收票据、应付票据后手是否存在非发行人供应商的第三方情形,是否存在不具有真实交易的票据交易。(4)请说明应收账款融资,是否有追索权债权转让,是否仍根据原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和存货余额均较高。请申请人:(1)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对比等分析最近一年一期末应收账款金额较高且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账龄、应收账款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等情况,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销售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根据申请文件,最近一期末申请人货币资金金额为14.41亿元。报告期内,申请人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233.19%。请申请人:(1)说明货币资金使用是否受到限制,与控股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归集,占用等情形,资产结构是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具有可比性;(2)结合货币资金、资产负债情况、高比例分红以及自有经营资金需求情况,说明申请人的分红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分红行为是否与公司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及业务发展需要相匹配,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报告期内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2.97亿元、0.42亿元、3.11亿元和2.49亿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应付账款余额波动的合理性,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各期末应付款项是否有明确拟开展的对应项目,主要应付方与申请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根据申请文件,2020年度,申请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收购了无锡宏仁100%的股权,并对2020-2022年度的业绩作出承诺。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无锡宏仁报告期内业绩真实性,截至目前业绩实现情况,并结合行业情况说明2022年业绩预计实现情况。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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