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高冰镍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印尼嘉曼新能源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向境外。请申请人说明:(1)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通过该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必要性和合理性;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其他股东的情况及是否属于关联方,与其他股东合作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双方出资比例、实施主体法人治理结构;上海璞骁股东项奕豪、项鹏宇系发行人董事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说明上海璞骁与温州嘉伟共同设立伟明新加坡并投资设立印尼嘉曼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原因、背景、必要性和合规性、相关利益冲突的防范措施,共同投资行为是否履行了关联交易的相关程序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相关防范措施的有效性。(2)实施主体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同时请明确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率),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3)募投项目是否已全部取得境外投资的境内审批,本次对外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是否已取得境外关于项目审批、环境文件的审批,是否符合境外所在国法律。(4)发行人募投项目境外用地尚未取得的,请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5)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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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永康扩容项目,采取BOT模式。请申请人说明:(1)项目具体情况及安排,是否已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履行现阶段所需的政府审批程序;(2)未来需履行哪些政府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3)项目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使用划拨用地是否符合规定。(4)项目是否涉及高污染高排放。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请申请人说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如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如无,请相关主体出具承诺并披露。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23.50亿元,投资于永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工程项目等。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2)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3)各建设类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与现有业务的关系,建设的必要性。(4)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结合公司产能利用率、产销率以及项目相关的市场空间、行业竞争情况等,说明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5)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6)2022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当前进展情况,进度是否符合预期。(7)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累计债券余额的规定。(8)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报告期货币资金余额较高。请申请人:(1)说明货币资金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货币资金主要构成情况、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形。(2)说明最近三年一期财务费用构成中利息支出、利息收入等明细情况,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余额是否匹配。(3)结合货币资金及理财产品持有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经营资金需求情况,说明申请人频繁发行融资的必要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对伟明盛青持股比例为60%。请申请人结合人员派驻、少数股东、公司制度情况等,补充说明未将上述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余额较高。请申请人:(1)说明报告期内补贴收入确认情况,结合收入确认条件及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情况,说明相关收入确认是否谨慎合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2)说明截至目前尚未纳入国补目录的项目情况,对收入、利润及应收款项的影响,是否对公司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尚未纳入国补目录项目是否符合纳入国补目录的条件,尚未纳入的原因,未来纳入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3)分业务类型说明应收账款、合同资产金额较高的原因,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周转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说明规模较高的合理性;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结合期后回款情况、账龄分布及占比情况及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8.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不同业务下收入的确认条件,收入确认政策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收入确认是否谨慎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请申请人:(1)说明项目运营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原因,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差异较大。(2)结合市场供需情况、竞争情况、售价变动、生产成本等,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各业务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与同行业公司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3)定量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归母净利润增长的原因,业绩变动趋势是否与行业变动趋势一致。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0.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无形资产余额较高。请申请人分析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说明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列示截至回复日申请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的类金融机构。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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