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申请材料,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存在业务相似的情形,下属部分公司涉及工程设计、承包等工程相关业务,且具备工程相关资质。请申请人说明:(1)结合控股股东及相关方控制的企业及其实际经营业务情况,说明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本次募投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2)已做出的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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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申请材料,公司存在对中轻集团提供担保的情形。请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按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7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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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是轻工行业提供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总承包服务的综合性工程公司。请申请人说明:(1)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关整改情况,包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2)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是否具备日常经营及本次募投所需的资质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3)相关募投项目不涉及环评的依据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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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业绩。申请文件显示,2020年度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较上年减少13.85%,主要系2020年新冠疫情原因使得境内外总包项目进度放缓,以及阿联酋项目收入结算调整所致;申请人的综合毛利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阿联酋项目的收入结算调整、赔偿款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阿联酋项目亏损的具体原因,相关因素是否对公司品牌声誉、客户拓展、经营业绩造成持续性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2)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突击确认收入、跨期确认收入情形;结合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说明相关收入确认是否谨慎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新冠肺炎疫情、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及汇率波动对公司境外收入、原材料采购的影响,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4)公司各项业务在报告期内毛利率波动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毛利率的差异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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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货币资金、有息负债及现金流。申请文件显示,申请人货币资金余额呈上升趋势,报告期期末受限制的货币资金金额较高;申请人与实际控制人保利集团下属保利财务之间存在存款等金融业务关联交易,报告期各期申请人在保利财务存款账户的余额分别为10,000.00万元、18,032.97万元、50,000.00万元和27,022.15万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合报告期内货币资金主要构成、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货币资金占总资产的比例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报告期各期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是否匹配、信用证保证金及保函保证金与公司业务规模是否匹配。(2)结合在财务公司与在外部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差异情况的比较,说明报告期内与财务公司发生相关存款业务或贷款业务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3)报告期内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存贷款的主要指标情况,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风险事项,可否保证申请人的存款安全,可否覆盖申请人的贷款需求。(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通过财务公司变相非经营性占用申请人资金的情形。(5)报告期各期末受限制货币资金的具体构成及变动原因;银行账户冻结资金涉及的主要项目情况,相关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6)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分析经营活动现金流与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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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报告期期末,申请人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77,187.92万元、63,615.59万元、58,232.78万元和69,044.31万元,预付款项金额分别为63,748.22万元、45,423.84万元、34,145.92万元和58,428.79万元,合同资产、存货中合同履约成本余额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合应收账款账龄、期后回款、主要应收账款客户的经营情况等,说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部分长期未回款的应收账款,公司采取的回款措施及实施效果。(2)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保理和应收票据转让、贴现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3)账龄超过一年预付账款的形成原因及主要支付对象、是否为关联方,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上述款项回收的可能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4)其他应收款的账龄及坏账计提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占用资金情形;公司其他应收款坏账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5)报告期内存货中合同履约成本余额下降的原因,工程承包业务合同履约成本金额较低的合理性,相关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结合存货构成情况及业务模式,分析公司存货周转率及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较大的合理性。(6)合同资产中“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涉及的主要项目,竣工时点及确认收入时点、客户信用状况,是否存在竣工后长期未验收情形;结合合同资产减值计提政策、账龄、期后结转、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等,说明合同资产减值计提的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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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预收款项与合同负债。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预收款项与合同负债分别为82,972.50万元、84,041.89万元、105,657.10万元及199,246.52万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合公司收入增长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合同负债变化情况、项目结算模式等,说明合同负债金额上升的合理性。(2)与合同负债相关的主要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对手方、合同签署日期、完工进度、收入确认依据和金额、结算金额、毛利率等,收入确认时点与项目进度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人为调节验收时点和跨期确认收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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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未决诉讼与预计负债。申请文件显示,申请人存在较大合同纠纷、未决诉讼等事项。请申请人结合公司诉讼和仲裁进展情况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及充分性。
9.关于募集资金。申请文件显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数字化转型升级建设项目”“‘双碳’科创中心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拟以募集资金投入的非资本性支出比例是否符合规定。(2)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3)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关系,结合公司现有管理系统、下游客户需求、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4)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5)结合货币资金、资产负债情况及经营资金需求情况,说明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及募资规模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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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财务性投资。申请文件显示,申请人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为股票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工具投资。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2)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3)公司是否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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